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51號
SLDV,113,消債清,51,202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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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債 務 人 王新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新元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聲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 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 卷第25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暨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2年度消債清 第141號卷(下稱112年度消債清卷)第142至146頁】、民 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消債清卷第98、96、46 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112年度消 債清卷第56至94頁、本院卷第116至124頁)、投資人開立 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2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 (本院卷第12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 3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32頁) 、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34頁)、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38至1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246至248頁)等件為證,堪信屬實




(二)又債務人現年57歲,目前任職於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5,326元(本院卷第156至166 頁),又每月與配偶合領租金補助11,200元(本院卷第90 頁),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 ,並核以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9,649元 之1.2倍即23,579元(19,649元×1.2=23,579元),尚須與 1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子女2名,其名下固尚有凱基人壽 有效保單4份解約金分別為87,187元、26,263元、24,527 元、70,161元(本院卷第98頁)、南山人壽有效保單1份 解約金為22,344元(本院卷第94頁),惟依債務人陳報之 債務總額已達2,359,457元觀之(112年度消債清卷第30頁 ),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當屬有 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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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