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號
SLDV,113,消債更,3,2024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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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債 務 人 潘瓊琳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瓊琳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 謄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卷(下 稱北院卷)第6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北院卷第77至79 頁)、民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北院卷第107至109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北院卷第113、114頁)、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見北院卷第115至119頁)、 租賃契約(見北院卷第129至141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表(見北院卷第151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北院 卷第153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北院卷第155頁)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北院卷第157至160頁)、 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北院卷第161頁)、中華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見北院卷第163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45號卷(下稱北院調 卷)第63頁】等為憑,堪信為真實。參酌債務人現年52歲(



見北院卷第65頁),目前任職於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平均薪資約3萬5,000元(見北院卷第63、本院卷第35頁) ,名下固有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股、中華開發金融 控股公司股票1股、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股( 見北院卷第153頁),然依債務人所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196 萬6,500元(見北院調卷第13頁)觀之,足認債務人之財產 、勞力、信用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 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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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