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7號
SLDV,113,消債更,20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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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債 務 人 羅伊辰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計算式:(7+ 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件
  ⒈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 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⒋提出債務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投資基金淨額。及自111年3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⒍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薪資影本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 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 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 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 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
  ⒐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債務人之關係設籍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⒑提出受扶養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人現 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⒒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⒓債務人自陳居住臺北市士林區,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 定,並核以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9,649 元之1.2倍即2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23,579元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依上開 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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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