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蔡政樺(原名蔡旻穎)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450元,合計新臺幣6,45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送 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 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郵務送達費應預納5,450元【(9+1) ×43×15-1,000=5,450】,合計6,45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 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民國113年1月以後列印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13年2月以後列印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5.提出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BGE-2307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 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 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 權人清冊。
6.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 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 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 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3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 ,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 容、實際收入金額)。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 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3.提出所有受扶養人110、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 工作及收入狀況。
14.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0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2月以後列印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 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