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48號
SLDV,113,救,4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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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思伯
輔 助 人 邱郁珺
代 理 人 洪宗暉律師
相 對 人 邱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上開訴訟非 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及法律扶助法 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聲請人 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 狀為證,且上開訴訟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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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