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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177號
TNEV,94,南小,1177,2005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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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南雲金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渙彰
  訴訟代理人 端木家萬
  被   告 甲○○
        被告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17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4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輝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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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