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汽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459號
SLDV,113,家補,459,202407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9號
反請求原告 蔡月瑛

蔣大成
蔣大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等與反請求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汽車等事件,反請
求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汽車,該車價值新臺幣(下同)3,408
,2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4,759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按日給付汽車租金部分,每日租金15,000
元,以租金請求權5年時效為計算基準,訴訟標的為27,375,00
0元(15,000x365x5=27,375,00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
費252,944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7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