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397號
SLDV,113,家補,397,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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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7號
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何啟讚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下同)6萬4,178元及分割被繼承人何建程遺產,依其所提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遺產價值合計為2,
018萬1,251元,扣除其先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6萬4,178元後
,依其主張應繼分2分之1計算原告可分得之遺產為1,005萬8,537
元{計算式:(20,181,251-64,178)×1/2=10,058,537,元以下4
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12萬2,715元(計算式
:10,058,537+64,178=10,122,71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
1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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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