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45號
SLDV,113,司聲,245,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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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士晉
相 對 人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相 對 人 姬健文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二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二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221 號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本院113 年度 存字第26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即將到期, 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 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 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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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