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陳可英 聲 請 人 林誠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湘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陳可英、林誠中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及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簽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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