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039號
SLDV,113,司繼,103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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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陳可英


聲 請 人 林誠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湘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陳可英、林誠中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及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簽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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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