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蔡嘉祺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下稱 佳成公司)及蔡嘉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蔡嘉祺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
三、又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 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 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蔡嘉祺係相對人 佳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其已死亡,且佳成公司係一人公 司,本院乃於113年6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佳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亦難認此部分聲請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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