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506號
SLDV,113,司票,11506,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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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0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宋東至間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柏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宋東至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 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宋東至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2年4月30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應予駁回。另相對人柏莉小客車租賃 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清算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9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13年6月25日收受通知,迄今 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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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