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84號
SLDV,113,司促,808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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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90元 吳凱文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吳凱文於民國112年04月07日向債權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20日止累計45,871元正未給付,其中41,990元為本金
;3,8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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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