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
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