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41號
SLDV,113,司促,794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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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83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
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蘇丁盛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6日
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整。借款期
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7,
483元,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證1:現金卡申請書
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
行)。釋明文件: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
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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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