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48號
SLDV,113,司促,784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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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81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02日止 年息3.77% 001 新臺幣45381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2日止 年息4.524% 001 新臺幣45381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7% 002 新臺幣162257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14日止 年息13.52% 002 新臺幣162257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3年04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2257元 曾郁雯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2%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曾郁雯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07,638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
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
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
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
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
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曾郁雯
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
人於110年06月02日撥付信用貸款10萬元整予債務人曾郁雯
,貸款期間5年,第1期採固定0.11%計息,第2期至第60期按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2.19%機動計息【現為3
.77%】(證二、證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
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
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三、緣債務人曾郁雯
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
於111年04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曾郁雯
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11.94%機動計息【現為13.52%】(證五)。上開借款自
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六)。
四、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付金(證七),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五、按民法
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
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
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
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
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02日及113年03月14日,債權人屢次
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07,63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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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