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19號
SLDV,113,司促,7719,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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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梅即周陳月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887元,及自民國99年10
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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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