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47號
SLDV,113,司促,754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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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7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31元 高曉雲 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9843元 高曉雲 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7808元 高曉雲 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曉雲於民國110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14日止累計48,744元正未給付,其中48,231元為本金
;5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高曉雲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
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1
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73,614元正未給付,其中69,843
元為本金;2,47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高曉雲於民國108年06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1日
起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5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285,371元正未
給付,其中277,808元為本金;7,47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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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