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27號
SLDV,113,司促,752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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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彩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12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
,016元,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彩燕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7,128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4,980元整、消費款4,097元整、預借現金15,0
5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99,8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2,43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19,016元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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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