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33號
SLDV,113,司促,7433,202407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鵬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弘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05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