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郁庭即彩漾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2,7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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