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81號
SLDV,113,司促,7281,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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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唐承源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承源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 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 ○○○○○,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 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惟經本院函請 臺北市政府警察區內湖分局調查結果,債務人並未居住上開 地址,此有該分局113年7月15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679 74號函可憑。從而,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依首開規 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 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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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