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14號
SLDV,113,司促,6814,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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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23元 林金鍊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645元 林金鍊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20938元 林金鍊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4月25日、107年12月1
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5月19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61,220元,及其中本金55,406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19日止,帳款尚餘61,2
20元及其中本金55,40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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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