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50號
SLDV,113,司促,6650,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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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泰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351元,及其中新臺幣32,
088元,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5,026元,自民國113
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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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