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96號
SLDV,113,勞補,96,202407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 告 伍詠蓉躺糖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尹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5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院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