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筱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筱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0號3樓、現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韻如之姊李筱瑩(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 年6月15日起即行方不明,前經報警協尋仍無所獲,失蹤迄 今逾1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 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學甲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查詢李筱瑩之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前案紀 錄、所得及財產資料等,均查無李筱瑩尚生存活動之情形, 有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全國 前案資料查詢、106至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受理案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按。又依前開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所示,失蹤人李筱瑩之養父李順天曾於100年1月 3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稱李筱瑩於95年6月15 日,自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家離家後即不知去向,且 多年未聯絡而請求協尋,報案至今仍未尋獲,堪認失蹤人李 筱瑩至遲於100年1月3日報案時即失蹤。從而,聲請人主張
李筱瑩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