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27號
SLDV,112,訴,192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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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黃愉恩


被 告 魏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魏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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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