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 告 黃愉恩 被 告 魏王碧霞訴訟代理人 魏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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