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76號
SLDV,112,家繼訴,76,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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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李正義
法定代理人 朱勝惠
上 訴 人 李正達
李正仁

李正琴
李正蓉
上列上訴人李正義李正達李正仁李正琴李正蓉與被上訴
陳宇軒陳韻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請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
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78,419元(本院卷第81
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69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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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