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
債 務 人 黃永義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黃永義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 字第10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 憑(見本院卷第5 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 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