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95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95,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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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債 務 人 童崇錢
代 理 人 葛顯仁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黃建彥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5,015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 附表所示之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公司)股票13 5股,本院以債務人陳報之112年8月9日收盤價37.15計算, 台泥公司股票134股之現值僅新臺幣(下同)5,015元,又考 量股票之數量及變價程序可能產生之費用,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以減少變價程序支出之費用, 更能保障債權人受償之權益,應屬適當,債務人如附表所示 清算財團財產,以返還債務人為適當。又本院斟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規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 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6月2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5股 5,015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代換價,以每股37.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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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