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32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3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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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黃玉如

代理人李靜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 1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現任職於林登山耳鼻喉科診所,每月薪資約新臺幣( 下同)28,800元,此有林登山耳鼻喉科診所薪資證明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二第51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 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6,795元,總清償金 額為489,240元,清償成數為4.43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僅有一筆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約19,834 元,此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函為憑( 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 91,200元扣除必要支出494,232元後之數額為196,968元,是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個人必 要支出為21,593元,低於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23,579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 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 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8,8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1,593元,餘額為7,207元 ,加計更生時所有財產價值19,834元(如依債務人陳報保險 契約解約金則為22,411元),十分之九數額約484,864元(如 依債務人陳報則為487,183),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總 清償金額為489,200元,均可認已逾十分之九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得認債務 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11,018,964元。 3.清償總金額:489,240元。 4.總清償比例:4.43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0,515 599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1,438 33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666 190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3,440 1,359 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2,808,909 1,732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809 563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852 1,080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7,282 652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4,053 286 合 計 11,018,964 6,795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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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