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27號
SLDV,111,重訴,527,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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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參 加 人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訴訟代理人 呂彥禛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自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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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