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8號
SLDV,111,消,8,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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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珠即啟順汽車商行李嘉偉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先、備位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1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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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