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正蓉
相 對 人 陳宇軒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8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事件 繫屬中對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215萬元 ,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判決,對此漏未判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
三、查聲請人於112年7月8日提出「家事反訴(5)」狀,請求相對 人連帶返還相對人母親李正瑜之金錢借貸債務215萬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本院李正蓉書狀卷第111至113頁)。惟本院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事件係分割相對人外祖母楊采華之遺產 ,與聲請人提出之反請求不相牽連,不得為反請求,本院已 於112年7月26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聲請人另行起訴(本院卷三 第214頁),聲請人並未異議,亦未另行起訴及繳納裁判費, 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本院李正蓉書狀卷第109頁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