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4,571,786元及自民事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571,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6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9,51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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