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14號
SLDV,107,重家繼訴,14,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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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林僊傑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卓家立律師
被 告 林游梅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被 告 林薈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林芳寬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林欣頤律師
被 告 林倩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塗銷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為據,於民國108 年5月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9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裁判暨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 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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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