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34號
SLDM,113,附民緝,34,202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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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原 告 李俊毅
被 告 張允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俊毅對被告張允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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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