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橙克斯髮型設計室
法定代理人 曾晴
被 告 黃亭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2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