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77號
SLDM,113,聲,977,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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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壬豪




具 保 人 馬中琍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112年度執字第49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中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馬中琍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壬豪(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111年8月18日刑保工字第112號【誤載為「 第2號」,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如數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 年7月27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 年8月3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 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112號)在卷可稽, 首堪認定屬實。




 ㈡嗣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 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A室之住、居所,命被告應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 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 拘提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業於113年4月25日 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1日新北檢貞庚113執助1025字 第1139040706號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12日北檢銘次113執助486字第113903 5035號函及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3月27日新 北警店刑字第1134047475號函、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5日士檢迺執己緝字第1066號通緝書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聲字卷第17 頁至第28頁)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到案接受執行,該等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 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臺北市○○區○○○路00號 12樓A室之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士檢迺己112執字第4972號 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及個案矯正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聲字卷第11頁、第 14頁至第15頁、第24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 促受刑人到案甚明。
 ㈣再者,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 ,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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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