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542號
SLDM,113,審附民,54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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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林清松
被 告 陳淑鈺

上列被告因共同被告洪培元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
度審簡字第6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三、共同被告洪培元已與原告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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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