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明欽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