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原 告 何佳訓被 告 吳鎮全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