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
原 告 余湘雲
訴訟代理人 白乃云律師
被 告 杜承哲
薛隆廷
洪俊杰
王昱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