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
原 告 劉雅瑄
被 告 李慧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關於被告曾為騏、楊岳穎、陳妙珍、李冠漢、李世惠、張瑜
庭、王傳焜、沈展源、袁先正、許仁輝、陳怡澋、陳耿盈部分,
因被告袁先正就本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其餘
被告則均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對上開被告所提起
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