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44號
SLDM,112,重附民,44,202407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中華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送達代收崔玉琪
被 告 林傳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7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傳凱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中華社團法人中華 音樂著作協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