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35號
SLDM,112,重附民,35,2024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林俊傑

附民被告 葉日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