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21號
SLDM,112,重附民,2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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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蘇允

被 告 鄭如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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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