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2年度,60號
SLDM,112,審原易,60,202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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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乙軒
被 告 邱美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 年1 月22日112 年度審原易字第60號刑事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 條規定可資參照, 依上說明,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 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美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22日以112 年度審原易字第60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書並於113 年2 月6 日送達 法務部○○○○○○○○○,由被告親自簽收,隨後被告不服該判決 ,而於113 年2 月7 日具狀向該所長官聲明上訴,然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本院因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113 年4 月17日裁定限被 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前開補正裁定並 於113 年4 月26日、29日,由郵務人員分別送達至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被告之戶籍地,及其陳報之住所基隆市○ ○區○○路000 巷000 ○0 號5 樓,爾後復因被告遷戶之故,再 於113 年5 月31日,向其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之新戶籍 地送達,然均因未能會晤被告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而分別將裁定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警察機關,並依法 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被告門首,另1 份則置於 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等情,有相關之送達證書及 判決書、裁定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報表等件在卷可 憑,然前開命補正期間亦已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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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