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正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許弘奇律師
被 告 王O珊
選任辯護人 林子超律師
曾增銘律師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向O安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鍾O珍
選任辯護人 陳啟弘律師
被 告 楊O妃
選任辯護人 李O銘律師
被 告 洪O宗
選任辯護人 曾郁恩律師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 告 陳O心
義務辯護人 楊明儀律師
被 告 呂O林
選任辯護人 張哲軒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陳O英
選任辯護人 盧駿毅律師
被 告 張O豐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張O源
選任辯護人 陳家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O恩
選任辯護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羅O銘
選任辯護人 林庭宇律師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黃O能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李O耘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劉O迁
選任辯護人 吳孟哲律師
被 告 簡O美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被 告 張O鼎
選任辯護人 鄭牧民律師
被 告 鍾O佳
選任辯護人 鄭芷晴律師
陳鼎駿律師
李宛芝律師
被 告 趙O馨
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林O嬅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許O琳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陳O仙
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
被 告 曾O騏
選任辯護人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楊O穎
選任辯護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陳O珍
選任辯護人 李佳蕙律師
柯伊馨律師
林敏澤律師
被 告 李O漢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李O真
選任辯護人 戴紹恩律師
鄭嘉欣律師
被 告 李O惠
選任辯護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張O庭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王O焜
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沈O源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袁O正
選任辯護人 劉逸中律師
被 告 許O輝
選任辯護人 傅宇均律師
鄭雅方律師
被 告 陳O澋
義務辯護人 蕭嘉豪律師
被 告 陳O盈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黎O仁
義務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327、328、329、330、106年度偵字第6257、7640、7641
、7643、7644、7645、8344、9103、14946、16162號、107年度
偵字第16076、16077、16078、1607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45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181、12182號、108年度偵字第338號)
、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2181、12182號、108年度偵字第33
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0
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O正、趙O馨、陳O仙、向O安、王O珊、鍾O珍、李O真、陳O 心、簡O美、楊O妃、洪O宗、王O恩、王O焜、黃O能、羅O銘 、陳O珍、陳O英、張O豐、李O耘、劉O迁、沈O源、呂O林、 陳O澋、張O源、鍾O佳、許O輝、李O漢、陳O盈、張O庭、黎O 仁、曾O騏、李O惠、張O鼎、楊O穎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34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 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二、林O嬅、許O琳、袁O正均無罪。
事 實
壹、本案背景事實
緣白O輝(英文名:Fred Peck,因另涉犯詐欺、違反證券信 託顧問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係FFBC Holding Group(即嘉信控股集團,網址:http:// www.ffbcusa.com)之總裁兼執行長,該集團旗下有First L
aurel Capital Limited(HK) (即香港鴻豐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註冊地:香港地區,下稱香港鴻豐公司)、First Laurel Capital Limited 〈BVI〉(即第一桂冠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下稱第一桂冠資產公司)、 First Laurel Trust Company Limited〈BVI〉(即第一桂冠 信託有限公司,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下稱第一桂冠信託 公司)、FG Management Co.Ltd(即嘉信管理有限公司,下 稱嘉信管理公司)、First Federal Securities (Cayman )Limited (下稱FFSL公司)、FFBC Investment Co.,Ltd. (Japan)(即株式會社FFBC Investment,下稱FFBC公司 )等子公司,白O輝則為上開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亦為FI Ov ersea Fund No.2 Company Limited (Japan)(即株式會 社FI Oversea Fund第2號,註冊地:日本,下稱FI Oversea Fund第2號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民國92年3月起,對外推 出Balanced Long-Term Investment Program(即穩益平衡 投資方案,下稱BLI 金融商品)、Wealth Appreciation Pr ogram(即資產增值專案,下稱WAP金融商品)、Prosperity Rewards Investment Program(即豐益安本投資方案,下 稱PRI金融商品)、Capital Protection Program (即穩益 信託合約,下稱CPP金融商品)(上開BLI、WAP、PRI、CPP 金融商品之發行公司、總代理、監管機構詳如「附表乙」所 示;下合稱本案金融商品,其等宣傳內容事項,分別詳如「 附表丙-1至丙-4」所示,且均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 「有價證券」,理由詳後述)等境外金融商品,向不特定人 募集資金,並要求投資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境外銀行;而喬 O【英文名:Rubbin,因另涉犯詐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通緝中】、黃O乾(已歿)、 則分別擔任副總、林O修(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通緝中)擔任總經理一職,並自94年起,在臺北市民生OO路 O段OOO號O樓之O、臺北市民生OO路3段131號5樓505室、臺中 市中港路2段60-8號5樓等處設立辦公室以處理銷售本案金融 商品事宜,並於水蓮山莊(址設:新北市汐止區湖前街110 巷97弄18之2號,下稱水蓮山莊)之「嘉信健康會所」舉辦 品酒會或餐會及建置「FFBC Holding」(網址:http://ww w.ffbcusa.com)、「First Laurel Captial Ltd.」(網址 :www.ffbc-flc.com)等公開網站,以此等方式對外介紹、 銷售本案金融商品。
貳、各行為人與投資人間之關係及行為
陳O正、趙O馨、陳O仙、向O安、王O珊、鍾O珍、李O真、陳O
心、簡O美、楊O妃、洪O宗、王O恩、王O焜、黃O能、羅O銘、陳O珍、陳O英、張O豐、李O耘、劉O迁、沈O源、呂O林、陳O澋、張O源、鍾O佳、許O輝、李O漢、陳O盈、張O庭、黎O仁、曾O騏、李O惠、張O鼎、楊O穎等人,均明知香港鴻豐公司、第一桂冠資產公司、第一桂冠信託公司、嘉信管理公司、FFSL公司、FFBC公司及FI Oversea Fund第2號公司均非銀行,未經主管機關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OO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其等竟分別與白O輝、喬O、黃O乾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94年起至102年間止,分別為下列行為:一、陳O正、趙O馨原為夫妻關係(於107年10月間離婚)。陳O正曾先後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農人壽公司),於93年間經友人介紹認識白O輝,並自100年1月起擔任「非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07號13樓,於105年12月9日解散登記,下稱非凡資產公司)負責人;趙O馨於94、95年間任職於花旗銀行從事理財專員一職;陳O仙則自74年起從事保險業工作,於78年間因處理保險業務而認識陳O正,復於83年起任職於興農人壽公司,且於95年間因參加投資理財說明會而結識白O輝。詎陳O正、趙O馨、陳O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O正、趙O馨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趙O馨從事金融業務期間接觸他人之機會或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由陳O正配合趙O馨協助投資人處理投資事宜。基此,趙O馨遂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公司網站網址、出示名片及其他投資人合約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黃O如、鄧O尹、董O毅、洪O慧、張0蕙,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1至5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至5「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陳O正、趙O馨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鄧O尹、黃O如、董O毅、洪O慧、張0蕙投資BL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5萬歐元、美金31萬元,且共同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100歐元、美金620元。 ㈡陳O正、陳O仙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陳O仙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
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由陳O正為投資人處理投資事宜。基此,陳O仙遂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詹O銨、詹O誌、劉O妹,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33至35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33至35「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陳O正、陳O仙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詹O銨、詹O誌、劉O妹投資BL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58萬元,且各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1,160元。
㈢陳O正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陳O正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基此,陳O正遂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香港鴻豐公司及非凡資產公司之名片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羅O福,使其於如附表戊編號131「投資金額」欄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31「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陳O正以上開方式,招攬羅O福投資BL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7萬1,000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542元。 二、向O安先前經由父親向O業之介紹而與白O輝相識,且與同為 飛達保險經紀人公司(下稱飛達保經公司)保險經紀人之鍾 O珍相識;王O珊任職於保險公司且為向O安之好友;李O真則 於金融機構擔任金融專員,負責銷售金融商品,且與白O輝 相識,並自91年起擔任嘉信管理公司之業務員一職。詎向O 安、鍾O珍、王O珊、李O真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向O安、王O珊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利用向O安、鍾O珍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 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 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 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嘉信控股集團、香港鴻豐公司網站網址 、出示投資合約及報表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2、丙 -4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9%~9.5%( 每年5月、11月配發)、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 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 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李O哲,使其於如附表戊 編號7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7「投資金額」欄所示金
額至該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向O 安與王O珊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李O哲投資WAP、BLI、CPP 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9萬294.8元,且各自投資 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581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㈡向O安、鍾O珍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利用向O安、鍾O珍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 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 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 以向投資人個別解說、提供嘉信控股集團、香港鴻豐公司網 站網址、金融商品文宣及說明資料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2 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9%~9.5%(每年5月、11月配發) ,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 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郭O正及許O 鴛、翁O騰,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8、9所示時間,電 匯如附表戊編號8、9「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 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向O安、鍾O珍以上開 方式,共同招攬郭O正及許O鴛、翁O騰投資WAP、BLI金融商 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55萬4,192.5元、新臺幣149萬元, 且各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 1,108元、新臺幣2,980元。
㈢向O安、李O真及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利用李O真擔任嘉信管理公司業務員之機會 及累積之人脈,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由 李O真以私下向人鼓吹遊說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 品,並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說明資料、邀約 至辦公室聽取商品解說、前往嘉信健康會所於水蓮山莊舉辦 之說明會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2、丙-4所示之事項,承諾 每年配息9%~9.5%(每年5月、11月配發)、9~12%(按月配 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 ,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魏O德 ,使其於如附表戊編號104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04 「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該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 或其他指定帳戶,向O安、李O真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魏O 德投資WAP、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7萬4,000 元,且各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 美金548元。
㈣向O安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利用向O安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 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
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 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邀請投資人至水蓮山莊參加說明會及 餐會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2、丙-4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 配息9%~9.5%(每年5月、11月配發)、9~12%(按月配發) ,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 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林O安、鄭O 鈴及鄭O婷、鄭O宏及鄭O承,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78 至80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78至80「投資金額」欄所 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 向O安以上開方式,招攬林O安、鄭O鈴及鄭O婷、鄭O宏及鄭O 承投資WAP、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76萬7,522. 13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 美金1,535元。
㈤鍾O珍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利用鍾O珍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 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 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 及提供嘉信控股集團、香港鴻豐公司網站網址及個人規劃理 財報告書、嘉信管理名片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2、 丙-4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9%~9.5% (每年5月、11月配發)、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 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 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林O禮、鍾O花、宗O年及 翁O玟、宗O吉、翁O雄及翁OO枝、王O惠,使其等分別於如附 表戊編號13、24、27至29、32「投資金額」欄所示時間,電 匯如附表戊編號13、24、27至29、32「投資金額」欄所示金 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鍾O珍以上開方式, 招攬林O禮、鍾O花、宗O年及翁O玟、宗O吉、翁O雄及翁OO枝 、王O惠投資WAP、BLI、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 136萬322元、新臺幣396萬4,088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 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2,721元、新臺幣7,928元 。
㈥李O真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約定由李O真擔任嘉信管理公司業務員,至投資人 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 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嘉信控股集團 、香港鴻豐公司網站網址及個人規劃理財報告書、嘉信管理 名片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2、丙-4所示之事項,承 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9%~9.5%(每年5月、11月配發 )、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
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利息,招攬張O美、巫O玲、趙O軒、劉O瑄、高O娘,使其 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85至89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 85至89「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 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李O真以上開方式,招攬張O美、巫 O玲、趙O軒、劉O瑄、高O娘投資WAP、BLI、CPP金融商品, 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63萬1,430元、新臺幣147萬4,500元, 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1, 263元、新臺幣2,949元。
三、陳O心、簡O美原為夫妻關係(於106年6月2日離婚),且均 曾於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公司)擔任 保險業務員;而陳O心與喬O為多年舊識,簡O美則因工作關 係而結識白O輝。詎陳O心、簡O美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O心、簡O美與白O輝、喬O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陳O心、簡O美從事保險業務、參 加朋友餐會等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 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 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陳O心、簡O美二人遂互相配合以透過 個別解說及提供投資合約書供參考、邀約前往說明會等方式 ,宣稱如附表丙-1、丙-3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 季配發)、9%(每2月配發1次),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 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朱O芬,使其於如附表戊編號37所示時 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37「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指定帳 戶,陳O心、簡O美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朱O芬投資BLI、PR 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2萬5,000元,且共同自投 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450元。 ㈡簡O美與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 意聯絡,利用簡O美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 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 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 及提供自身投資合約、金融商品文宣、邀約前往說明會等方 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3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 按季配發)、9%(每2月配發1次),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 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詹O娥,使其於如附表戊編號26所示 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26「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該編 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簡O美以上開方式,招攬詹O娥 投資BLI、PR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3萬元、新臺 幣71萬7,000萬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
計算之報酬計美金460元、新臺幣1,434元。 ㈢陳O心與白O輝、喬O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 合犯意聯絡,利用陳O心從事保險業務、參加朋友餐會等接 觸他人之機會,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 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 解說及提供投資合約供參考、邀約前往參加商品說明會等方 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3、丙-4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 息8%(按季配發)、9%(每2月配發1次)、9~12%(按月配 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 ,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楊O輝 、張O杰、曾O麟,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12、36、66所 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2、36、66「投資金額」欄所示 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陳 O心以上開方式,招攬楊O輝、張O杰、曾O麟投資BLI、PRI、 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51萬元、新臺幣148萬4, 600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 計美金1,020元、新臺幣2,969元。
四、楊O妃與洪O宗為夫妻關係。楊O妃原於外商公司從事直銷工 作,其後曾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公 司)、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達保經公司) 擔任保險業務員,且其與洪O宗均經由亦任職於永達保經公 司之黃O乾而與白O輝、喬O相識。詎楊O妃、洪O宗、喬O、白 O輝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 ,利用楊O妃、洪O宗從事直銷、保險業務等接觸他人之機會 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 ,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楊O妃 、洪O宗二人遂互相配合以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文宣及自 身投資憑證、邀約前往水蓮山莊或其他地點參加品酒會、餐 會聽取產品說明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3、丙-4所示 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9%(每2月配發1次 )、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 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利息,招攬周O法、李O瓊、吳O榮及李O鳳,使其等分別於 如附表戊編號10、11、73「投資金額」欄所示時間,電匯如 附表戊編號10、11、73「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 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楊O妃、洪O宗以上 開方式,共同招攬周O法、李O瓊、吳O榮及李O鳳投資BLI、P RI、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162萬5,000元、新 臺幣144萬3,000元、歐元60萬元,且共同自投資款中至少取 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3,250元、新臺幣2,886
元、歐元1,200元。
五、王O恩於90年間曾任職於博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博諾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王O焜則原任職於聯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發科技公司),且其等均與白O輝、喬O相 識。詎王O恩、王O焜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O恩、王O焜與喬O、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王O恩於博諾公司擔任投資顧問 、王O焜任職聯發科技公司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 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 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由喬O現場說明 金融商品資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4 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 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 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林O群、詹O益,使其分 別於如附表戊編號105、106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0 5、106「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 示帳戶,王O恩、王O焜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林O群、詹O益 投資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54萬元、港幣100萬 元,且各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 美金1,080元、港幣2,000元。
㈡王O恩與喬O、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 合犯意聯絡,利用王O恩曾任職保險公司、參與教會活動接 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 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 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自身投資資料 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丙-2、丙-3、丙-4所示之事項, 承諾每年配息8%(按季配發)、9%~9.5%(每年5月、11月配 發)、9%(每2月配發1次)、9%~12%(按月配發),若不領 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 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吳O武、吳O慈、許O 輝、王O婷、王O正及黃O雲,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19 、20、45、109、110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9、20、 45、109、110「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 」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王O恩以上開方式,招攬吳O 武、吳O慈、許O輝、王O婷、王O正及黃O雲投資BLI、WAP、P RI、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港幣117萬元、美金146 萬7,000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 報酬計港幣2,340元、美金2,934元。 ㈢王O焜與喬O、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 合犯意聯絡,利用王O焜曾任職聯發科技公司接觸他人之機
會及累積之人脈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 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 過個別解說及提供金融商品文宣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4所 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 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 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王O山,使其於如附表戊 編號107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07「投資金額」欄所 示金額至該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王O恩以上開方 式,招攬王O山投資C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15萬 元,且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 金300元。
六、黃O能前曾從事房屋仲介、外匯投資等工作,於90年間因外 匯投資事務而與林O修結識,並因參加金融商品說明會而認 識白O輝;羅O銘於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豐保 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組成之金豐集團內擔任經理一職; 陳O珍曾於新世紀保險代理人公司(下稱新世紀保代公司) 擔任保險業務員。黃O能、羅O銘、陳O珍則因保險業務而互 相認識,羅O銘、陳O珍再經由黃O能介紹認識林O修。詎黃O 能、羅O銘、陳O珍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O能、羅O銘與林O修、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黃O能從事房屋仲介及外匯投 資事務、王O焜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 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 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由羅O銘介紹 黃O能向投資人個別解說、提供公司網站網址、網路列印之 金融商品資料或出示投資憑證、對帳單等方式,宣稱如附表 丙-3、丙-4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9%(每2月配發1次) 、9%~12%(按月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 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利息,招攬朱O美、陳O村,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戊編號21、 42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21、42「投資金額」欄所示 金額至各編號「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黃 O能、羅O銘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朱O美、陳O村投資PRI、C PP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89萬1,260元,且各自投 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1,783元 。
㈡黃O能、陳O珍與林O修、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利用黃O能從事房屋仲介及外匯投 資事務、陳O珍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及累積之人脈 關係,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
吹遊說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由陳O珍介紹 黃O能向投資人個別解說、提供公司網站網址、網路列印之 金融商品資料或出示投資憑證、對帳單等方式,宣稱如附表 丙-3所示之事項,承諾每年配息9%(每2月配發1次),若不 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 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招攬林O蓉,使其於如 附表戊編號101所示時間,電匯如附表戊編號101「投資金額 」欄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黃O能、陳O珍以上開方式,共同 招攬林O蓉投資PRI金融商品,非法吸收資金計美金22萬元, 且各自投資款中至少取得按投資金額0.2%計算之報酬計美金 440元。
㈢羅O銘與林O修、白O輝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利用羅O銘從事保險業務接觸他人之機會, 至投資人住處、工作處或其他約定地點,私下向人鼓吹遊說 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融商品,並透過個別解說、提供本案 金融商品資料等方式,宣稱如附表丙-1所示之事項,承諾每 年配息8%(按季配發),若不領回利息期滿自動續約可滾入 原本再予計息等語,而與投資人約定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利息,招攬楊O勳,使其於如附表戊編號22所示時間,電匯 如附表戊編號22「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該編號「受款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