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楊龍河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邱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800萬元及利息,查本件訴 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 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